印刷业市场内容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印刷业市场的内容管理,保障印刷品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印刷业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印刷业市场内容管理范围
1. 本办法所称印刷业市场内容管理,是指对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中涉及的内容进行管理。
2. 印刷业市场内容管理包括以下方面:(1)印刷品的文字、图片、色彩、版面等涉及的内容;(2)印刷品的纸张、油墨、装帧等涉及的材料;(3)印刷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
三、印刷业市场内容管理职责
1.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印刷业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国印刷业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全国印刷业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印刷业市场内容管理要求
1. 印刷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容管理制度,确保印刷品的内容合法、真实、安全。
2. 印刷企业应当对所印刷的印刷品进行内容审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 印刷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印刷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 印刷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印刷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
五、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完善的内容管理制度或未履行内容审查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2.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或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3.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中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