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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市场管理规定

印刷市场管理规定

一、市场准入

1.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2. 印刷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场所和设备;(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印刷品质保障体系;(3)有相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能力;(4)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布局要求。

3. 申请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表;(2)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和章程;(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印刷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5)资金信用证明。

4.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行为

1. 印刷经营者应当按照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准的项目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范围经营。

2. 印刷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3. 印刷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晰、准确的文字和图表说明印刷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制、质量、价格等事项。

4. 印刷经营者不得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

5. 印刷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有效控制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确保印刷品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6. 印刷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墨,减少污染。

7. 印刷经营者不得以委托单位名义接受委托生产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

8. 印刷经营者不得出售、出租、出借他人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或者准印证。

9. 印刷经营者应当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场所管理

1. 印刷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经营场所,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2. 印刷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应当与生产场所分开,不得在经营场所从事印刷生产活动。

3. 印刷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如有变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4. 印刷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应当设置“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安全。

5. 印刷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负责,确保经营场所整洁、卫生。

6. 印刷经营者不得将其经营场所出租、转租或者抵押给其他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7. 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印制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

8. 禁止在经营场所内从事维修、加工承揽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活动。

9. 禁止在经营场所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违法物品。

10. 禁止在经营场所内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11. 禁止在非经营场所内从事任何形式的印刷活动。1

2. 禁止在经营场所内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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